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余干网-全讯600cc

2021年1月10日20:03:21干越便民291字阅读0分58秒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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