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省委委员、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颜赣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购买团购房;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颜赣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长期担任地方重要领导职务,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四个意识”淡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视若无睹,脱离实际,片面追求建设规模,严重阻碍当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任人唯亲,扭曲用人导向,严重败坏选人用人风气;政商关系“亲”“清”不分,大肆利用手中权力敛财,严重破坏地方政治生态。
颜赣辉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会议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颜赣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终止其中共江西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对颜赣辉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中共江西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颜赣辉简历
颜赣辉,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江西崇仁人,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12月至2013年9月,历任抚州市金溪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上饶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长,萍乡市委副书记;2013年9月,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4月,任上饶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2017年6月,任宜春市委书记、常委、委员。2020年6月,被免去宜春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系中共江西省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南昌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丁志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中共南昌市纪委、南昌市监委对南昌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丁志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丁志华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泄露案件查办工作秘密、打探、泄露案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丁志华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
丁志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忘却宗旨信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毫无党性原则和职业操守,是非不分,包庇、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丁志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等犯罪,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南昌市纪委市监委决定给予丁志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丁志华简历
丁志华,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江西南昌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法律硕士,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6月至2006年7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进贤县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
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进贤县政府副县长、进贤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南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长;
2013年12月至今,南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兼中共南昌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来源:廉洁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