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左右,余干人张某为获取好处费,将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提供给“阿辉”张某涉案银行卡关联以下诈骗案件:
1、2021年7月份被害人朱某被人以刷单的方式诈骗48000元,2021年7月29日汇入张某兴业银行账户3000元。
2、2021年7月份被害人陈某被人以刷单的方式诈骗8862.8元,2021年7月30日汇入张某浦东发展银行账户300元。
3、2021年7月份被害人李某某被人以刷单的方式诈骗154160元,2021年7月30日汇入张某浦东发展银行账户3000元。
4、2021年7月30日,张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内进账5万余元,兴业银行卡内进帐4.7万余元,中国银行卡内进账61.5万余元,三张银行卡交易入账金额累计71.2万余元。
张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掌上黄金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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