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3日,余干县东塘乡就发生这样一起致人死亡的电动车交通事故。
2020年01月03日11时50分许,在余干县东塘乡洪埠村路口路段。
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西往北行驶。行至村口时,李某未开转向灯突然变道往左急拐弯,这时后方驾驶三轮机动车正欲超车的徐某因为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而撞了个正着。
巨大的冲击力直接把李某勤和乘客李某富以及二轮电动车往路边村民家的围墙上撞去,导致二轮车驾驶员李某勤抢救无效死亡、乘客李某富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调查,三轮机动车驾驶员徐某未与前车保证安全车距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勤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向左急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这些情况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越过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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