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越便民

民法典(收养)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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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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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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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第四章 离婚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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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庭关系)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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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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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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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第四章 肖像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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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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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准合同)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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