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苏嘉斌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主犯苏某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组织其余二十三名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苏某斌伙同他人合伙开设江西上饶市银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化形式向外高利放贷,后逐渐演变成“套路贷”。
该组织共有成员二十余人,长期以来以亲戚朋友为纽带、以共同出资放贷获利为目的,形成利益共同体,组织形式稳定。为了方便管理、联系,苏某斌建立组织内部手机短号集团网、“银邦拆迁办”微信群、“公司红包”微信群。
公司统一组织外出旅游,确立了相关规章制度,在长期的非法放贷逼债过程中又形成了一定的纪律规约。该组织系以实施“软暴力”犯罪为主、以实施暴力犯罪为支撑,长期豢养陈某飞等涉黑人员,多次要求陈某飞等涉黑人员共同参与非法讨债。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通过“息转本”、虚假走账等方式垒高债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上饶市区及周边县(区)形成重大影响。
该组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近十年,以资金雄厚放款快、逼债凶狠利息高闻名于整个上饶,非法放贷金额高达13亿余元。
期间,针对数十家企业放贷,通过有组织的软暴力手段,驻守滋扰、白吃白喝、堵门阻工、强行霸占等手段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经营,致使相关企业或濒临倒闭、或破产重组、或被迫转让。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在非法高利贷行业素有“企业杀手”之名,严重破坏当地企业发展环境、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苏某斌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严重影响当地的金融秩序,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苏某斌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二十三名被告人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饶法院网、玉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