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恶势力团伙案
记者从上饶县人民法院了解到。
近期,该院审结一起农村恶势力团伙案,以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宁某凤等7名被告人4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4名被告人处以20000至10000不等罚金。
据悉,自2010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宁某凤纠集被告人宁某军、宁某峰和项某在本地农村合伙做茶籽饼生意。为垄断当地茶籽饼市场,被告人宁某凤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
以明显低于行情的价格强行收购茶籽饼,并对到当地来收购茶籽饼的其他人采用同样手段禁止收购,为争夺茶籽饼市场,引发与王某元、王某坚、廖某鹏等人的持枪斗殴事件。
经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凤等4人为垄断农村茶籽饼市场,长期纠集,采用暴力方式欺行霸市、欺压百姓,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指导意见》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依法予以严惩。(记者龚俊慧)
信州区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拘禁案
4月12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国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件,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等31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
对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并处罚金。
信州区人民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
并在该组织内担任大主任,该传销组织级别共包括“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大主任—经理”等五级以上,组织成员超过30人。
2018年4月至9月初,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通过租车押送的方式,将浙江桐庐县的传销人员相继运送到信州区,形成了5个固定窝点。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分别担任了窝点主任和管家。
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各窝点内各有分工。
各窝点之间人员不定期流动,互相帮助控制新人和收取新人钱财。该传销组织通过找工作或者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诱骗他人至各传销窝点后,以限制自由出入、监听电话、24小时不离身看守等方式非法剥夺新人人身自由,并通过强制洗脑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非法拘禁了12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伙同他人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主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综上,依法判处陈某国等31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玉山警方成功打掉一个涉恶犯罪团伙
日前,记者从玉山县公安局了解到,玉山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了一个以犯罪嫌疑人黄某、徐某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因犯敲诈勒索罪在服刑期当中。
据了解,杨某于2017年8月份左右在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内经营一家“蒸汇发”游戏厅。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至2018年1月份,徐某和黄某多次带人威胁杨某,并以看场子为名索要钱财,用于消费挥霍。
每次杨某都要向徐某或黄某交1000元至3000元现金。
徐某和黄某共向杨某敲诈勒索现金16000余元,案发后黄某、徐某主动到玉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玉山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有涉恶情节。
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因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记者龚俊慧)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督导进驻江西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
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4月1日—4月3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791-88918600,专门邮政信箱:南昌市a3630邮箱,邮编330036。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对于江西省涉黑涉恶问题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中央第15督导组将认真受理、及时反馈。
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导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中央督导组在上饶期间还在市信访局门口设置了举报信箱,地址: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