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2日,七旬老人石某,骑行二轮电动车,沿路的左侧行驶时刮碰叶某驾驶的汽车,造成石某摔倒,叶某汽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
叶某将汽车送去修理店维修,花费维修费1300余元。在叶某和石某协商赔偿事宜时,石某坚持不肯赔偿,认为是叶某撞到自己,自己不需承担责任。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叶某一纸诉状将石某告至法院,要求石某承担维修费1300余元。
法院调解:
法官接到案子后,考虑到标的较小,立即电话联系石某,石某依然坚持自己观点,拒绝赔偿。法官意识到本案标的虽小,但矛盾较大,故约好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交警执法的程序、交通规则、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等多个角度,耐心地对石某进行解释,石某的态度逐渐缓和,同时,因石某电动车未购买保险,法官从石某年龄较大,无稳定收入,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等角度,和叶某进行沟通,希望叶某在赔偿金额上予以让步,最终,石某和叶某达成协议,由石某赔偿叶某维修费1000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老年人骑行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因多数电动车未购买保险,造成事故损失不能及时赔偿受害方,导致产生矛盾纠纷。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便利出行、安全第一,请遵守交通规则,稳驾慢行,并及时为车辆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