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法律履行警察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近日,就有一女子不仅不配合,甚至有意使用威胁方法阻碍执法。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7日凌晨,余干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到余干县洪家嘴乡东红村传唤涉嫌电信诈骗嫌疑人员章某青(男,31岁)。在章某青家中,民警向章某青表明身份和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后。
依法对章某青进行传唤,并对作案嫌疑工具进行扣押。
期间,章某青与他的妻子章华某(女,28岁)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大声叫喊。章华某还不听警告,不断地阻拦民警扣押作案嫌疑工具。
听到叫喊的章某青哥哥章某宾(男,32岁)冲进民警执法现场,对执法民警进行推搡、阻扰。章华某气焰更加嚣张,拿出一把剪刀对民警进行威胁,企图进一步阻止民警现场取证、迫使民警放弃执行职务。
在执法行为受到严重阻扰、执法民警人身受到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执法民警当机立断。
现场将章某青、章华某、章某宾进行了抓捕。
目前,章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7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章某青、章某宾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公安民警执法时,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配合,但就是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挑战民警执法权威,对此类违法行为,余干公安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的惩戒!否则,一旦警察执法权威失去效力,法律尊严便不能有效维护,震慑整治违法犯罪分子将无从谈起。
终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余干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