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余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全国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月底用微信与被害人涂某联系,向其推荐一个卖口罩的人。
随后李某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冒充卖口罩的人与涂某联系。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防疫物资口罩出售,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两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涂某人民币44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销售,实施诈骗犯罪,应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及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全国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任何人都不应抱着贪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企图利用此次疫情获利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或微信群内有关防疫用品销售的信息,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
切勿直接向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以免受骗。一旦发现可疑信息,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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