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又有6人被抓!这事居然还有人再做 | 余干网-全讯600cc

2020年6月26日19:56:23上饶资讯1391字阅读4分38秒

今年开始,鄱阳湖进入10年禁捕期,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然而就在全县人民积极配合政府,全力推进政策落地之时,仍然有少数人心存侥幸,在禁渔期内偷捕湖区水生资源,最终锒铛入狱!

鄱阳又有6人被抓!这事居然还有人再做

近日,鄱阳县公安局就破获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拘犯罪嫌疑人6名。

案例一

5月7日,鄱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接到举报,在鄱阳县双港镇聂家村委会的公路上有人在运输非法打捞的活体螺蛳。随后,鄱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聂家村委会公路上将运输车辆拦停,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活体螺蛳3470千克,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5月9日,鄱阳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移交至鄱阳县公安局。水警大队受案初查后,发现此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随即成立专案组针对此案件展开调查。

经调查:今年3月6日至4月15日期间(禁渔期),非法捕捞人员杨某国先后组织渔民6次到鄱阳湖水域(禁渔区)捕捞螺蛳,共捕捞螺蛳约62840公斤,并将收购来的螺蛳销售给韦某林,谷某海,卢某权三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随后,民警又对韦某林,谷某海,卢某权三人展开追捕,并于6月18日将三人成功抓获。

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民警立即对其展开审讯,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韦某林、谷某海、卢某权均供认了在明知杨某国提供的水产品是非法偷捕的情况下,仍为杨某国隐瞒并收购其非法所得水产品,并将水产品运至江苏、安徽等地销售。

目前,杨某国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韦某林、谷某海、卢某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已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6月17日8时许,水警大队民警接报警称:鄱阳湖高墩水域发现有人使用定置网非法捕捞。

接警后,水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高墩水域现场查获正在使用定置网非法捕捞的李某福、范某凤,大队民警随即将二人到办案中心进行询问。

经查:二人在明知当前属于禁渔期且定置网属于非法渔具的情况下,仍使用长50米、高3米密网进行捕捞作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李某福、范某凤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信息来源:平安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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